中共安康市石泉县纪律委员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栏目 >> 以案说纪 >> 正文
【以案说纪·第9期】 放任冒名顶替 村主任被问责
时间:2017/09/03  来源:   作者:县纪委组宣部 审理室   点击:


 


 

【法纪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二款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违纪的,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情简要】
    叶某某,石泉县中池镇筷子铺村村委会主任。经查,中池镇筷子铺村村民张某超因不符合陕南移民搬迁条件,无法享受相关政策补助,便以其兄张某升(时为贫困户,符合移民搬迁条件)的名义申请购置了移民搬迁安置房。叶某某知道该情况后,不进行核实和纠正,也未向镇政府报告。后在贫困户核实过程中,因张某升享受了陕南移民搬迁政策,经该村评定其退出贫困系统。国家兑付给张某升的5万元移民搬迁补助款到位后,由张某升转入到弟媳张某超妻子名下,张某升仍居住在原来的土木结构房屋中。

 

    叶某某同志身为中共党员、村委会主任,在落实贫困户移民搬迁过程中,工作不细不实,把关不严,造成冒名顶替享受扶贫奖补的情况,发现问题后不纠正、不报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工作纪律错误,本人应负直接责任。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叶某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剖析警示】
    古语说:“为官避事平生耻。”党和人民最需要的是敢于担当负责的干部。放纵冒名顶替享受扶贫惠农政策的行为,不但直接损害了贫困群众的利益,其形成的“破窗效应”更是不容小觑。叶某某作为村委会主任,是国家扶贫惠农政策的具体落实者,本应尽职尽责,严格把关,却对弄虚作假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应予纪律惩处。该案告诫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为官有为”的担当意识,积极履职尽责,立足本职工作,真正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当好群众的“贴心人”。

 

上一篇:以案说纪 | 清明节期间多发问题 当引以为戒

下一篇:【以案说纪·第8期】 河长“官”小责任大 污水直排被“警告”

安康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技术支持 备案序号: 陕ICP备12003054号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人民路政府大院  邮编:725200 电话:0915-631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