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纪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案情简要】
王某某,中共党员,石泉县城关镇人,城关镇堡子社区居委会主任、沙河段河长。经审查,王某某存在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2017年4月,相关单位在堡子社区沙河流域现场核查发现,有生活污水直排沙河现象。

王某某身为堡子社区居委会主任、沙河段河长,因履职尽责不到位,辖区内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本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工作纪律错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经城关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剖析警示】
汉江是石泉的母亲河,保护汉江及其支流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王某某身为堡子社区居委会主任、沙河段河长,虽然“官”小但责任重大,本应严格履职,定期“巡河”,却因疏于监管,造成污水直排,影响了汉江水域的生态环境,本人受到党纪处分。该案告诫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牢固树立“为官有为”的责任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始终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