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2日,一起长达6年的房屋开发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在石泉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长达三个月数次座谈协商调解下终于得到化解。
2003年8月永鑫房地产公司授权委托其项目经理黄生(化名下同)作为甲方与张军(化名下同)一家为乙方签订了《房屋开发拆迁安置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甲、乙双方协商按乙方住房面积(192平面米)将第四楼自东向西第2、3、4、5、6间门面房补偿给乙方,面积不得低于192平面米,超出面积部分甲方按每平米1000元出售给乙方。张军一家四兄弟按照《房屋开发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另够买了四套住房两间库房并支付了部分款项。2007年房屋建成后,张军等住进了所购买的住房和库房。在履行《房屋开发拆迁安置合同》第三条时,双方发生了严重分歧,张军认为黄生将协议第三条约定的6号门面出卖给第三人损害了其权益,由此自2008年4月起双方及第三人展开了长达六年的诉讼。2012年7月,永鑫房地产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张军,要求其履行《房屋开发拆迁安置合同》返还占有的门面房一间和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结算房价款并赔偿损失80余万元。民事审判庭接到案件,庭审后,案件主办人考虑到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由于《房屋开发拆迁安置合同》第三条约定不明,加之房屋建设设计时房屋结构发生了改变,致使双方对第三条的约定内容的履行发生了理解上的差异,如果简单判决,必然导致双方上诉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只有通过调解化解双方的心结,才能结束双方多年的诉争。为能够成功调解此案,主办人与合议庭成员对该案的调解方式、步奏、参与调解人员做了详细安排。调解始初,双方剑拔弩张言辞激烈,在法官耐心为双方分析各自认识误区、诉讼利弊后,当事人逐渐关系趋于缓和,通过长达三个月数次座谈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代表握住法官的手由衷的说:“谢谢,谢谢你们!是你们的辛勤劳动化解了我们六年的恩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