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石泉县针对县直部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日常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运用创新思维,全面推行县直部门设置从严治党专职党委委员(党组成员)制度,在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上做出了有益实践。
剑指问题,倒逼改革创新
近年来,石泉县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通过健全机制全面抓、明晰责任必须抓、赋予权力能够抓、督考问责倒逼抓等务实举措,使主体责任牢牢扛在各级党委(党组)肩上。但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过程中,发现一些县直部门党委(党组)在落实主体责任日常工作中,还存在安排部署不到位、日常监督不深入、提醒教育不经常、信息沟通不及时、责任落实走形式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县纪委通过专题研讨、座谈走访等方式,逐步摸清了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除少数县直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政治站位不高,存在重业务工作、轻党风廉政建设的现象外,还有三个共性原因:一是县级政府机构改革后领导职数减少,县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由局长“一肩挑”,“一把手”抓主体责任落实精力有限,党委(党组)日常工作缺乏专人督促、提醒和落实。二是随着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日常工作需要专人学习研究、专人抓具体工作。三是派驻纪检机构“统派直管”改革后,派驻纪检组联系监督单位多,驻在部门缺乏专人负责日常联络、沟通信息和工作对接,“驻”的优势有所削弱,从严治党日常工作需要有专人衔接落实。
系统思维,全面统筹推进
石泉县在推行县直部门从严治党专职党委委员(党组成员)制度过程中,强化系统思维,破解现实难题,注重工作实效,确保了县直部门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找准政策依据。县纪委认真对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七条规定,“部门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第十七条规定,“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按照政策规定和工作实际,可在已实行派驻纪检机构“统派直管”的20个县直部门党组增设1名党组成员。
明确职责职能。结合县直部门主体责任落实的薄弱环节,明确了县直部门从严治党专职党委委员(党组成员)在本部门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同志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党委(党组)书记抓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的日常工作,重点履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学习、宣传、教育、督促、管理、制度建设、承担与派驻纪检组的衔接沟通工作等三项重要职责。
严格选拔任用。从严治党专职党委委员(党组成员)由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部门党委(党组)限额已满的,在现有成员中明确一名党委委员(党组成员)负责从严治党日常工作;限额未满的,增设一名专职党委委员(党组成员)。人选由所在部门党委(党组)研究后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考察并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后,由县委组织部发文任命。
完善配套机制。在设置从严治党专职党委委员(党组成员)的同时,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推进,不断健全完善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和派驻机构运行机制,推进主体责任落实落细。一是为切实解决县直部门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不到位的问题,县委建立了县镇两级“两个责任”清单和落实清单的十个一机制,制定了《党政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十个一”》制度,统一印制了 “十个一”纪实手册 ,对各级党组织及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程纪实,做到了责任落实重点突出、任务具体、过程留痕。二是针对派驻机构组织领导不严密、派驻监督不规范、衔接沟通不顺畅等问题,建立派驻监督“三个十” (委局机关十项管理责任、细化派驻机构十项监督任务、明确驻在单位十项配合要求)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量化了派驻监督清单,有效增强了派驻监督实效。
注重实效,作用初步显现
石泉县通过在县直部门设置从严治党专职党委委员(党组成员),进一步夯实了县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确保了从严治党监督检查、提醒教育、信息沟通、资料收集等日常工作任务有人抓、专人管,进一步提升了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精细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此外,还搭建了县直部门与派驻纪检组信息互通、协调配合的“桥梁”,八个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从严治党专职党委委员(党组成员)紧密配合,今年以来累计开展作风明察暗访80余次,开展廉政教育活动70场次,办理问题线索66件,同比增长27%,立案21件,为充分发挥“驻”的优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真正把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要求落到了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