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石泉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建立“五项机制”,反腐败协调配合力度得到有效加强。今年以来,县司法机关和审计部门共向县纪委移交案件24件27人,全部给予了党政纪处分,其中乡科级干部2人,给予党政纪撤职及以上处分9人。
实行专人负责制。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科室(股)负责人,统筹协调和具体负责本单位反腐败协调的日常联络及工作衔接,严格按照省委《实施意见》规定时限通报、移送本单位掌握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和案件线索。当月如本单位无案件和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必须在当月向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书面 “零报告”,防止漏报和推诿问题发生。
实行办案协作制。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如遇到重大、复杂、疑难的案情或线索,需要提请相关机关提供协助或者采取相关措施的,相关机关需依纪依法予以协作配合,不得无故推诿。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借调检察、公安人员参与办案。办案协作和人员借调按规定呈报、审批并备案,协作办案单位及被借调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权限和身份开展工作,确保调查取证与权限身份合法合规。
实行定期研判制。每半年召开一次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通报前一阶段案件和案件线索相互通报、移送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履行反腐败协作配合职能情况,分析研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案件查办中面临的新形势、出现的新问题、呈现的新倾向、预防的新举措,并对下一阶段反腐败协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通过定期研判,切实增强反腐败协作配合与预防腐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实行严督重考制。每季度末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本季度案件和案件线索通报、移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查找有无瞒报、漏报、迟报、误报等问题,检查结果向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汇报反馈。同时,将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通报及移送情况,纳入各成员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加大赋分比例,用严格的督查和考核措施促进各成员单位积极主动作为。
实行责任问究制。各成员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和移送案件、线索,不得推诿拖延、敷衍塞责,不得瞒案不报、贻误工作,不得以案谋私、跑风漏气,一经发现并查实,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用刚性的问责措施倒逼各成员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认真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