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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纪委监委机关公文办理制度
时间:2020/12/29  来源: 县纪委监委   点击:

      为切实规范县纪委监委机关公文管理,提高公文运转效率和文稿制发质量,展现机关良好形象,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

      坚持“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的公文办理原则。所有来文均由办公室“一个口子”接收、登记、办理,其他室(部、组)和个人,一般不直接接收报送县纪委、监委和县纪委办公室的公文。领导同志及室(部、组)人员参加会议领取的文件资料,应及时转交办公室办理。以县纪委、监委和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含联合会签行文),均由办公室“一个口子”审核发文。除办公室外,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未经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授权,不得向各镇纪委和县纪委派驻机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二、办文程序

      (一)收文办理

      办公室接收公文后,按照签收、登记、分类、呈批、督办、清退(销毁)、归档的程序办理。

      1. 收件办理:收文后办公室文档管理人员填制《文件阅办单》,及时送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由文档管理人员按照领导顺序由后至前依次呈送领导批示。待领导批示后,办公室按照批示意见复印转送承办室部、单位办理。办结后,承办室部、单位应及时向办公室反馈情况。

      2. 阅件办理:对阅知类公文,办公室主任根据发送范围、涉密等级、文件份数等,提出单送或传阅的拟办意见,后由文档管理人员分类送领导阅。单送的公文报县纪委、监委相关领导同志阅知,传阅的公文按领导排序传阅。为提高传阅效率,阅件人暂时不在机关时,可依次呈送下一位领导。

      3. 办理要求:领导批示件送达承办室部、单位后,承办室部、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和领导批示及时办理。重要紧急文件随收随办,做到事不过夜;一般性文件按照规定时限或领导批示时限办理完毕。领导之间,各室部、单位之间不得横传文件,不得随意将文件夹内的文件取出,个人不得截留存档。如工作需要,要按照规定借阅、复制。

      (二)发文办理

     县纪委、监委所发文件,主要有十四种形式,分别为:石纪发、石纪字、石纪立、石纪函、石纪监立、石监发、石监字、石监立、石监函、石纪办发、石纪办字、石纪办函、石纪办督、石纪干字等。使用文种代号由拟稿人根据文件内容提出建议,办公室确定,发文顺序号由办公室负责编号,联合发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其中“石纪干字”由组织宣传部负责编号。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1. 上报类公文:以县纪委、监委和办公室名义向上级机关行文,由拟稿室部报分管常委(委员)、主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后,呈书记(主任)签发。

      2. 平行类公文:①以县纪委、监委名义向相关单位行文,由拟稿室部报分管常委(委员)、主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后,呈书记(主任)签发。②以办公室名义向相关单位行文,由拟稿室部报分管常委(委员)、主管副书记(副主任)签发,重要事项呈书记(主任)签发。③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会议通知,经主管办公室副书记(副主任)审核后,呈书记(主任)签发。④以办公室名义向个人或单位印发函询件、反馈函询了结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 下发类公文:①以县纪委、监委名义印发的下行文,由拟稿室部报分管常委(委员)、主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后,呈书记(主任)签发。②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下行文,由拟稿室部报分管常委(委员)审签后,呈主管副书记(副主任)签发,重要事项呈书记(主任)签发。

      4. 会签类公文:①县纪委、监委及办公室与相关单位联合会签行文,由拟稿室部报分管常委(委员)、主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后,请联合行文机关完成会签,再呈书记(主任)签发。②对收到其他单位提出与县纪委、监委或办公室联合会签行文的,由相关室部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常委(委员)、主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后,呈书记(主任)签发。

      对以县纪委、监委和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或以《县纪委监委文件签批单》形式报经书记(主任)审批同意的文稿,或经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审定的事项,拟印发平行文或下行文的,由承办室部、单位对文件内容、语句表述、文字标点进行严格校核后,填写《发文稿纸》,送办公室对文件格式、行文规则、发文级别、字号确定进行审核把关后,由承办室部按送签范围呈相关领导签发,不能省略审批环节。

      (三)批示件办理

      1. 上级党委、纪委和县委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办公室文档管理人员签收登记,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副书记(副主任)审示。办公室登记领导批示,复印转送相关领导、室部、单位具体落实。办结后,由承办室部、单位形成书面报告,报分管常委(委员)审签后,呈主管副书记(副主任)审阅后书面反馈情况,重要事项呈书记(主任)审阅后反馈。

      2. 县纪委、监委领导批示件办理:根据领导批示,由办公室登记并标注批文办理意见,复印转送相关室部、单位具体落实。对要结果件,承办室部、单位须形成书面报告,报分管常委(委员)审阅后书面反馈情况。

      3. 批示件的督办:办公室负责批示件落实情况的督办、催办,及时汇总办理进展情况,报领导审阅。

      (四)请示、报告事项

      各室部、单位向县纪委监委领导请示、报告事项,应填写《县纪委监委文件签批单》并附文报送。一般不以白头材料形式请示、报告,不使用其他自行设计印制的呈批单。

      将执纪审查文书签批纳入请示报告事项,按照“一条线”原则运行。线索处置报告、初核报告、审查报告、调查报告、审理报告由责任室部提出具体意见,送分管常委(委员)、主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后,呈书记(主任)审签,涉及县管干部还需呈县委书记审批。初核拟立案报告、审理报告先按程序呈报签批,再集体研究审议。

      上级党委、纪委和县委及相关单位以电话方式通知有关事项,接电人应规范填写《县纪委监委电话记录单》,由室部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报领导审示。

      三、责任追究

      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泄密、谁负责”的原则,对公文起草和审核中不负责任引发不良后果的,承办公文和批示件误时误事的,办理涉密公文发生泄密问题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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