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康市石泉县纪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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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考勤及请休假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0/12/29  来源: 县纪委监委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纪委监委机关干部管理,严明工作纪律,维护干部职工权益,依据《公务员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一)实行全员“钉钉”打卡。委机关全体干部一律通过手机“钉钉”App考勤打卡。上午上班打卡时间8:10之前,下班打卡时间11:50之后;下午上班打卡时间14:10之前(夏季为15:10之前),下班打卡时间17:50之后。因公不在打卡范围内的,使用外勤打卡。驻村扶贫、长期抽调(1个周以上)、请假休假的,提前在组宣部备案。工作日全天不打卡又不能补卡的,视为旷工。

      (二)严格控制补卡补签。对“钉钉”系统故障、下乡无网络、开会禁用手机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打卡的,可申请“钉钉”补卡,按程序审批;对超过申请期或申请次数,又确实没有迟到、早退、旷工的,填写书面“补卡”申请,并提供证明资料(首选监控截图)和证明人报组宣部审核后,由协管班子成员复核、分管副书记批准,无证明资料和证明人的一律不批,提供虚假资料和证明的从严追责。每名干部每月补卡不得超过10次。

      (三)执行落实“双公示”制。机关全体干部考勤情况由组宣部统计后每月初在“钉钉”群和机关门厅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过程中,干部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到组织宣传部核对。公示无异议后,打卡考勤结果运用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各级评价”项赋分。

      (四)严格落实惩戒措施。当月漏卡补卡10次及以上者,冲抵年休假1天。全年统计显示每月均漏卡10次以上者,予以“退回管理”并在个人年度考核中直接确定为“不称职”格次;迟到早退造成不良影响或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按照《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办法(试行)》(石人社发〔2015〕5号)有关规定执行津补贴扣减,并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规范干部请(休)假制度

      (一)请(休)假时限

      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①法定婚假3天,结婚登记前参加婚检的,增加假期10天,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②女干部法定产假98天,合法生育增加产假60天,参加孕前检查的增加产假1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干部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增加护理假20天,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申请哺乳假按“一事一议”方式提交县纪委常委会依规集体研究审批。③丧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④干部职工长期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可申请探亲假,具体时间和情形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有关规定执行;⑤工(公)伤假时间视工伤情况认定时间;⑥病假、事假和其他请(休)假类别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审批。以上请(休)假时间,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调整而变更。

      (二)审批程序和权限

      1. 审批程序:请休假按照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分级把关的原则和程序进行。由本人通过“钉钉”APP履行请假手续。

      2. 审批权限: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请(休)假由书记(主任)审批;班子其他成员和巡察办主任请(休)假,1天以内由分管副书记审批,1天以上由书记审批;各室(部)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巡察办副主任、巡察组组长请(休)假,1天以内由分管常委或委员审批,2天以内由分管副书记审批,2天以上由书记审批;机关其他干部职工请(休)假,1天以内由所在室、部、组、办负责人审批,2天以内由分管常委或委员审批,3至5天内由分管副书记审批,5天以上由书记审批。

      (三)纪律要求

      1. 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请假手续的,必须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先口头请假,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2. 未履行请(休)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缺勤的,以及请(休)假期满未履行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以旷工论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3. 病假超过2个月、事假一月中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的,按照《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办法(试行)》(石人社发〔2015〕5号)有关规定执行津补贴扣减,其中干部孕期所请“保胎假”记入事假,“预产期假”记入产假。享受哺乳假的女职工,在假期内停发工作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50%计发,工资部分按本人基本工资60%发给。

     4. 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室、部、组、办干部无特殊情况,不得同时批准2人请(休)假。

      第四条  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1.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干部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每年年初,各室、部、组、办安排干部职工商议申报年休假计划,由分管领导统筹把关后交组织宣传部备案。带薪休假参照就(休)假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单位因工作需要未安排职工当年休假的,按有关规定兑现工资报酬。

      3.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全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班子各分管领导及室(部、组)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着力强化对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签到和请休假制度规定,对违规干部及时进行教育提醒。干部请休假前要认真做好工作交接,休假期间工作由对接人负责,因未请假、未交接造成工作延误的予以问责。

      第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制度规定制度,由组织宣传部负责落实和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2018年5月印发的《县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职工考勤、请销假和带薪年休假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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