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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第7期】 履职尽责不到位 群众利益受损失
时间:2017/07/10  来源:   作者:县纪委组宣部 审理室   点击:

 【法纪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案情简要】

    张某某,中共党员,石泉县饶峰镇三岔河村党支部书记。经审查,张某某存在违反群众纪律问题:2017年2月,根据饶峰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统一要求,张某某在安排三岔河村各组组长对2016年度享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土地面积进行统计过程中,事先在统计表(空表)上签字,在未严格审核把关的情况下安排村文书汇总上报,造成漏统漏报土地面积51.69亩,导致该村23户村民无法享受补贴而引发信访。

 

    张某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对上报的统计表不认真审核把关,导致该村漏统漏报,损害了群众利益,构成违反群众纪律问题。对此,张某某应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县纪委给予张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剖析警示】

    “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不能含糊,再小也要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地去办。这既涉及民生福祉,又关乎人心向背。梳理统计农业补贴土地面积是日常工作中的一件“小事”,但对群众来说却是实实在在的大事。张某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本应认真把关审核相关数据,却在工作中跳跃程序,造成工作失误,致使村民切身利益受损。该案告诫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服务群众要从工作中的点滴做起,为群众办事要真心、细心、用心,唯有如此,才能不断拉近党群、干群关系,最大限度地凝聚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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