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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第6期】 套取低保转移用途 村务支出≠免死金牌
时间:2017/06/27  来源:   作者:县纪委组宣部 审理室   点击:

 


【法纪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二款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违纪的,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情简要】

    蔡某某,中共党员,石泉县喜河镇晨光村党支部书记,喜河镇十九届人大代表。经审查,2012年,蔡某某主持召开村低保评定领导小组会议时,利用不符合条件的朱某某、孙某某2户8人的名义申报农村低保。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晨光村先后领取上述8人的低保资金共计35525元,由村委会管理并用于其他村务开支。

    蔡某某身为中共党员,村党支部书记,本应带头贯彻落实各类惠农政策,却在低保评定、执行过程中违规套取低保资金并转移用途,其行为违反低保资金管理使用规定,构成违反工作纪律错误,本人应负领导责任。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蔡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剖析警示】

    低保资金是困难群众的救命钱,一分一厘都不能动,即使是“用于公务开支”也不能成为违纪的“免死金牌”。蔡某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本应带头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利益,却因法纪意识淡薄,违规套取低保资金,用于村务支出,违反了党纪,应予纪律处罚。该案警示全县党员干部,一定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群众纪律,决不能简单认为“只要公款仍然姓‘公’就可以任性使用”,要始终将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永葆共产人的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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