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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第3期】 明修栈道公开竞拍 暗度陈仓侵占资产
时间:2017/05/28  来源:   作者:县纪委组宣部 审理室   点击:

 

 【法纪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务之便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情简要】
    余某某,中共党员,迎丰镇庙梁村村主任兼任庙梁村二组组长。经审查,2016年6月,余某某在负责该村二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私自将集体所属的0.82亩水田登记在自己名下。后因群众反映强烈,余某某组织召开了部分村民会议,进行公开竞拍。最终,余某某以800元/亩的起拍价购得。在此期间,村民碍于其职务,没有参与竞拍,事后对此事意见较大,普遍反映定价太低。另查明,2015年1月,村民在对该村原一组的财务进行清理时发现,余某某一直将财务结余的2950余元滞留在自己手中,没有交与村财镇管账户管理。2016年2月,因该村二组欠电价差补贴1500元,经村组会议同意,由余某某从原一组账务结余的2950余元中支取,剩余资金仍滞留在余某某手中。

     余某某同志身为中共党员、村主任,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集体土地登记在自己名下,群众反映后仍自行定价并以低价购得,导致群众上访,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在兼任二组组长期间,将原一组集体资金长期滞留在自己手中,不上交村财镇管账户管理,其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本人应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经201610月迎丰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余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剖析警示】
        清代石泉有位举人叫彭龄,在外为官,有“彭青天”之誉,他说:“若秉公,民心但无不服;苟存私,天理未必能容”,说的就是要用权为公、公正严明。余某某身为中共党员、村干部,本应带头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当好村民脱贫致富的“领头羊”,但却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借公开竞拍之名,行侵占集体资产之实,并长期滞留集体财产,这种对党的纪律阳奉阴违的行为,势必在监督的探照灯下现出原形,应予法纪严惩。该案警示全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时刻牢记党纪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六大纪律”,始终做到慎重用权、廉洁用权、用权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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