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为切实增强法纪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县纪委监察局决定从今年5月份开始,在石泉党风廉政网和“廉洁石泉”微信公众号上开设《以案说纪》专栏。专栏通过剖析县镇纪委查办的典型案件,解读党纪条规,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知敬畏、明底线,永葆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勇于担当的政治本色。
【法纪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情简要】
王某某,男,石泉县曾溪镇大沟村党支部原副书记。为解决十里沟片危房户、特困户群众的住房问题,2016年,曾溪镇大沟村在十里沟修建特困户交钥匙房屋一处,王某某的儿子王某某分得50㎡住房一套,经在国家贫困系统中核对,其子王某某为一般农户,非特困户,不符合入住特困户交钥匙房条件。
王某某身为村党支部副书记,违反群众纪律,尤其是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优亲厚友,侵害群众利益,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2017年3月,王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剖析警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基层“微腐败”虽然实施主体级别低,但严重侵害了群众切身利益,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王某某作为农村一线党员干部,本应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初心”和党章宗旨,却在国家的扶贫工程项目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应予以法纪惩处。该案警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身处窗口单位和扶贫脱贫一线基层党员干部要以此为戒,不论职务大小,都应手握戒尺、慎用权力,坚持做到“言有所戒、行有所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