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石泉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该县人民检察院提请的《石泉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办法》,作出了《关于审议通过石泉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办法的决定》,建立规范化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全县廉政建设。
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办法,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措施,更是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从政的客观需要。《办法》共6章24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村(社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上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为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办法》从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检察机关牵头抓总和组织实施职责,审判、监察、审计、司法、教育、文广等部门和镇机关职能职责,全县所有单位遵守执行职责,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监督保障措施、法律责任追究措施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建立健全协作联动长效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具体办法措施。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要求,全县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执行本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增强工作合力,形成长效机制,切实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县人民检察院要负责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成果、重大事项报告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