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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第4期】 集体资产存私户 纪律戒尺抛脑后
时间:2017/06/02  来源:   作者:县纪委组宣部 审理室   点击:

 【法纪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第一款
    利用职务之便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情简要】
    陶某某,中共党员,石泉县两河镇童关村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一组组长。两河镇五保户梁某系陶某某舅公,因无房居住,长期在陶某某老房子借住。2004年,梁某死亡,由陶某某牵头安葬。2009年林权改革时,梁某生前的30亩荒山本应归集体所有,陶某某却擅自以梁某的名义办理了林权证。2013年至2015年期间,陶某某获得30亩荒山公益林补偿金共计840.00元。2015年林权改革时,陶某某将30亩荒山进行流转,获得流转资金1200.00元。另查明,童关村一组集体财务管理混乱。2015年5月至8月,陶某某擅自将集体资金共计15776.00元存入其个人账户。2016年5月底,在得知镇纪委核查该村账目后,陶某某将15776.00元及利息47.60元存入集体账户。

 

    陶某某身为中共党员,村组干部,未经集体决议就私自侵占本应归集体所有的林地并获利;集体财务管理混乱,将集体资金擅自存入个人账户,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两河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陶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陶某某将梁某名下30亩林地及2040.00元政策补助资金退还给村集体。

 

【剖析警示】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在党纪国法面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侵占公共财产都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陶某某身为中共党员、村监委会主任,本是“村组事务民主管理”的议事决策监督者,却罔顾法纪,将群众的信任和重托化成谋取私利的方便之门,掏空心思侵占集体资产,结果应验了“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应予法纪惩处。该案例警示全县党员干部一定要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紧握廉洁自律的戒尺,廉洁履职,莫以贪小而为之,始终守住清正廉洁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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