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纪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案情简要】
郭某某,男,石泉县云雾山镇水田坪村原党支部书记。2011年,郭某某在移民安置点自建一套房屋,隐瞒其在县城购有住房的事实,违规申请移民搬迁补,套取国家陕南移民搬迁补助款3万元用于个人建房支出。2012年至2013年期间,郭某某又借村民陈某名义提出陕南移民搬迁申请,领取移民搬迁补助款3万元,除给陈某400元外,余款均用于自己建房支出。

郭某某身为水田坪村原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套取国家陕南移民搬迁补助款6万元,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贪污错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给予郭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法院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郭某某犯罪所得60000元上缴国库。

【剖析警示】
镇村的党员干部是党和国家在基层一线的“桥头堡”,与老百姓的关系最为密切,一旦发生腐败,直接损害的是群众的切身利益,进而影响党群、干群关系。郭某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本应牢记党章宗旨,切实为群众谋取利益,却在落实国家扶贫惠农政策中,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利谋取私利,踏上违纪违法的不归路,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深刻汲取教训,强化纪律规矩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分清“公”与“私”,始终做到廉洁用权、用权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