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新《准则》和新《条例》
-----做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
县纪委第八派驻纪检组 丁白芳
2016年3月
前言:在党的十八届五中会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是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管党治党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两大党规修订同步推进的,一方面通过廉洁自律准则确立高标准,重在立德,一方面通过党纪处分条例守住最底线,重在立规,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的新思路。
一、新《准则》和新《条例》修订背景
(一)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当前我们党面临着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等严峻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指出: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所谓的影响力,列举了 “七个有之”,即: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
(二)党中央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2014年10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讲话中第一次提出了“全面推进从严治党”。 2014年12月在江苏调研考察时首次提出了“四个全面”,其中就包含了“全面从严治党”。
(二)实现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的需要。中国现行的党内法规监督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了,比如原来的那个准则它存在三个问题,即适用对象过窄、缺乏正面倡导、廉洁主题不突出。旧条例它有两个问题。第一,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追究,第二,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国家刑法相重复,把本来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我们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二、深刻理解《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全部内容
(一)修订的特点
1.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鲜明提出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的规范。
2.体现宣示性。开篇即围绕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和作风、高尚情操提出“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
3.正面倡导,变“不准”为“自觉”。只提出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规定。
4.既面向全体党员,又突出“关键少数”。将适用对象扩大到全体党员,同时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四个方面更高要求。
(二)具体内容
1.导语。(四个必须)
第一: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第二: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第三: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第四: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
最后一句: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四个坚持)
一是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反映了廉洁的界线。要求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对于利益,一定要清楚它是分成公和私两大类的。同时这也是党章规定党员义务第3条中的内容。
二是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反映了廉洁的底线。要求处理好“廉与腐”的关系。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清白做人是做人的境界。
三是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映了廉洁的防线。要求处理好“俭与奢”的关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也是我党一贯的优良作风,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奢侈浪费不仅浪费钱财,更重要的是败坏社会风气,同样是一种腐败行为。
四是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反映了廉洁的高线。要求处理好“苦与乐”的关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多做贡献,也是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
3.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四个自觉)
一是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反映了“治国”之要。从政的实质就是从事公共事务、国家事务的治理,廉洁从政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一贯要求。
二是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反映了“平天下”之要。廉洁用权对于我们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就是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三是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反映了“修身”之要。“君子为政之道,以修身为本。”都说做官先做人,做人先立德,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塑造,这对于我们每个人都是有益的。
四是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反映了“齐家之要”。近年来,倒在家风问题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并不少见,如刘铁男父子“老子办事、儿子收钱”的贪腐“二人转”,苏荣“家就是权钱交易所”的悔恨等等反面案例表明,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党员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
三、全面掌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点内容
(一)修订的五大亮点
1.突出政党特色和党纪特色。在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在第三条进一步指出,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强化了党章意识,维护了党章权威。
2把政治纪律摆在首要位置。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 。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把政治纪律摆在“六大纪律”的首位,充分反映了政治纪律是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
3.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据统计,共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像“贪污、受贿”等词汇不再出现在党纪中,因为这些在刑法上全部都是有罪名的,删除这些条款并不是说这些行为就不再是违纪、不会给予党纪处分了,而是在此基础上区别五种不同情况,在新《条例》的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中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了规定,使党纪处分制度更加科学,不会出现因纪法分开而放纵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
4.体现了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为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成为了新的党纪部分,在六大违纪行为中都补充了新的内容,体现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不是一阵风。
5.列出明确可依的“负面清单”。开列“负面清单”是此次《条例》修订的突出亮点,明确列出“六大纪律”的“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还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真正实现了党组织和党员有纪可依,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有据。
(二)基本框架
第一编:总则(第1章至第5章)。概述了本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对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纪律处分种类、运用规则,以及对于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和其他规定。
《第一章》:需要注意的问题。第2条指导思想中新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新增第3条内容: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4条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五项原则基本没变,只是将第二项“人人平等”修改为“一律平等”,用词上更精确,其他三项原则和原条例一样,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二章: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仍是五种:一是警告。和原条例一样。二是严重警告。现在是一年半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三是撤销党内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四是留党察看。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留党察看期间,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 。五是开除党籍。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新增第13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体现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党内职务,而不是资格或者荣誉。】
第三章:纪律处分的运用规则。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有五种: ①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②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③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④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⑤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另外: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定。
加重处分的情形:分别是①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②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③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增加第20条部分内容: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31条增加了中止被依法逮捕的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内容。新增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举例: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从2015年11月1日起,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比如严重超员或者超速,这些行为都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解惑一:党员涉嫌违法犯罪,先处分还是司法判决后再处分?中央纪委法规室答复:在执纪实践中,对于涉嫌故意犯罪且可能被司法机关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或者被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过失犯罪,可能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也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与移送司法后的司法处理结果保持协调。对于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可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的,则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对党员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涉嫌犯何罪、司法机关可能做何处理有不同认识,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先依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前,至迟应当在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前,依据司法机关对党员涉嫌违法犯罪处理意见做出纪律处分。如果移送司法前已经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在司法审判中作出无罪判决的,应当根据司法审判结果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编:分则(第六章至第十一章)。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85条,分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类,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可“对号入座”不可触碰的底线。
第三编:“附则”(第130至133条)。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施行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
(三)六类纪律的违纪行为概述
1.政治纪律。【共18条,第45至62条】归纳为8个方面的违纪行为:
第一,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的行为。(45-47条)比如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有其它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增加了第46条第二款“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什么叫妄议?妄议显然是没有根据、没有事实地议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和“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这两句话是连在一起的,不能断章取义、不能分开。如果在党内、在合法的会议上,有事实、有根据地开展批评,是受到党章保护的。但背后、会后、台下,在公开场合乱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那就是“妄议中央”!
案例故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新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工作方针,2015年11 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他这个妄议表现在公开发表言论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新疆工作的重大部署,中央曾经做过一系列的决定,同时公开发表言论表示反对。2015年12月18日中国新闻网上刊载: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某,周六在家休息的闲来无事,便打开微信浏览朋友圈。其间,他看到一篇关于“一国两制”的文章,觉得 “甚好”,便轻点手机屏幕进行分享,并罔顾“一国两制”政策出台的背景与实际,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
第二,参加反对党和政府的活动或组织。(48-50条)。包括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大政方针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直接给予开除党籍;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直接给予开除党籍。
第三、在党内搞团团伙伙。(51-52条)。包括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直接开除党籍;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新增了第52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2015年《求是》第16期刊登了一篇署名的文章,就明确点名了周永康、薄熙来、令计划、苏荣他们政治野心膨胀、利欲熏心,在党内搞非组织的政治活动。
第四、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的行为。(53-56条)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故意作出与党的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违反党的国家宗教政策;利用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策以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案例故事:探头对准举报箱 干扰巡视被严处。这就是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2014年9月,山西省某县委接到了关于山西省委巡视组即将进驻的通知。该县委书记在安排巡视进驻准备工作时竟强调“要能保证举报箱的位置在监控可视范围内”,以此掌握举报人和举报情况。10月中旬,省委巡视组按时进驻该县开展巡视,该县公安局把县委和信访局附近的2个摄像头,对准省委巡视组设立的2个举报箱,并安排人巡逻值守县宾馆的举报箱。后来,省委巡视组根据群众反映到实地查看,发现这一情况后,责令该县委立即改正。该县委书记擅自安排将巡视组举报箱置于监控探头可视范围内,影响了干部群众依法行使检举权,干扰了巡视工作的正常开展,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2014年底受到严肃处理。
第五、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第57条)包括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检举揭发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五种行为,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违反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故事:对抗组织审查:深圳市水务局原局长张绮文:订立攻守同盟 财产证据转藏老家。 深圳新闻网10月9日消息:经深圳市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绮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违纪所得。此前,司法机关己对张绮文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经查,张绮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隐匿证据,干扰、妨碍组织审查.....
第六、组织参加迷信活动的行为(第58条)。新增的的处分行为。组织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至少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较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严重的开除党籍,对不明真相参加的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不处分。
案例故事:参加迷信活动:原铁道部长刘志军信风水、信鬼神在铁道部是出了名的。他参加高铁的开工项目,事先一定要请风水师算出黄道吉日。办公室里有一块非常大的靠山石,是当年江西的“大仙”王林送给他的,当初,王林拍着胸脯对刘志军说,我送你这块靠山石,保证你一辈子不倒! 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把他们家的祖坟从东北迁到了都江堰,而且为了让风水更好,还花了几千万专门请人做道场。 河北省高邑县县委书记崔欣元,多年来一直都没有得到提拔,认为是由于县委办公楼的风水不好。听信风水师的话,让县委办公室主任找了一架空军退役的飞机安到办公楼前,花了不少钱、费了不少劲。飞机安好之后,县委书记不仅没有得到提拔,反而因为贪污受贿被“双规”了,所以当地老百姓说这个县委书记是被战斗机“击落”的。
第七、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坏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行为。(59-60)包括: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党的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无原则一团和气和违反政治规矩的行为。(61-62条)新增的第61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最低警告,严重的开除党籍。
案例故事:2015年4月,湖北省纪委检查中发现,全省地税系统领导班子成员办公用房面积超标率竟然超过60%。中央和湖北省委三令五申要求清理整改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而省地税局局长许建国,也曾做出了一些表面反应,会也开、话也讲,但就是对税务系统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有问题的领导干部放任不管,有了问题不严肃处理,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班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影响极坏。2015年6月26日,许建国被免职。
2.组织纪律。【共17条,第63-79条】归纳为9个方面:
第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63-65条)包括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新增);拒不执行党组织分配、调动、交流的。对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不按要求请示报告有关事项。(66-67条)新增第66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新增第67条新增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违反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直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对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故事:2015年2月,交通运输部党组拟提拔一批局级领导干部。组织部门对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重点抽查时发现,有一名考察对象申报了两套房产231平米、配偶持有股票19万元,但没有申报其配偶持有的167万元基金,存在瞒报行为,其配偶未报告的持有基金数额超过了规定数额。交通运输部党组取消了其局级领导职务考察对象资格。7月,黑龙江海事局拟提拔一批处级干部,在对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重点抽查时发现,一名考察对象持有1本港澳通行证未如实报告,其配偶注册2000万元和50万元两个企业未如实报告。黑龙江海事局党组研究决定取消其处级考察对象资格。
第三、违规组织参加“三会”。(68条)新增内容。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正确理解这条要把握三点:一是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二是有关规定就是刚才说的,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第四、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69-71条)。如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所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扰、压制;对党员申辩、辩护、作证、申诉进行压制;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等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
第五、在投票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72条)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有行为之一的,最低是警告,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案例:中国纪检监察报在2月17日刊登:在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后果很严重。【模拟案例】赵某,某县县委书记。在该县工作5年后,为了“更进一步”,赵某在市里召开市委全会选举新一届市委领导班子之前,上蹿下跳,四处钻营。一方面,他筹集一笔资金,安排亲属向可能成为市委委员的人员送钱拉票;另一方面,他私自发放各种资料,宣传自己所谓的“工作成绩”和“良好德行”。在双重攻势下,赵某如愿以偿当选市委常委。赵某自以为通过这一系列运作能够获得更高的职位,殊不知,他的所作所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这番“努力”将付之东流,还会为此付出惨痛的纪律代价,乃至接受法律的制裁。
第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73条)主要是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 用人失察失误的处理同上。
第七、人事劳动工作中违规谋利(74条),主要是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或利用职权违规为本人或他人谋利;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第八、违规发展党员。(75条)违反党章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第76-79条)新增第76条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77条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者,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还有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的,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
案例故事:违规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长期持有因私护照。纪委监察部驻科技部纪检组监察局对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东宁涉嫌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汤东宁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其本人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一直未向组织报告。其配偶子女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2013年以来,未经组织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2014年8月以来,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不按规定及时交由组织统一管理,直到组织人事部门多次催缴,于2015年5月交还。依据有关规定,科技部党组研究并经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批准,决定给予汤东宁开除党籍处分;科技部决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其科技日报社副社长职务,由三级职员降为六级职员。
3.廉洁纪律【共25条,第80-104条。】归纳为15个方面的行为:
(1)权权交易和纵容特定关系人以权谋私(第80-82条)。包括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相互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谋利搞权权交易;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利。
(2)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宴请和服务(第83-84、86-87条)。包括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送礼品、礼金、消费卡;收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接受宴请和服务;违规取得、持有、使用消费卡和出入私人会所。
解惑一: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案例故事:全家非法敛财 6人落网。山东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书记、淄博市教育局原局长张洪亮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妻子、女儿索取、收受40多个单位或个人的房产、现金、银行卡、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864万余元;贪污公款324万余元;挪用公款1000万元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张洪亮案件涉案党员和公职人员43人。2014年10月11日,经淄博市委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25人,给予警示诫勉处理18人。
(3) 违规操办婚丧嫁娶喜庆事宜(第85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在操办中借机敛财或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解惑二:怎样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才不算违规?充分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本条是在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1条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将原条例第81条第一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重在强调,除利用职权以外,利用职务所形成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也是禁止的,以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对原第二款未作修改。其次,本条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的三类违纪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一是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此类行为无论是否大操大办,也无论是否收送礼金,只要该婚丧喜庆事宜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的,如: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较大规模或者多次请客等形式,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收取较大数额礼金。三是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如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的,或者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等等。应当指出,禁止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不是禁止传统民俗。只要注意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注意可能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影响,搞简朴、正常的婚丧喜庆事宜,一样体现传统民俗。
(4)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第88-91条)。包括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如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证券(新增),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服务,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有其他违规活动的。另外新增: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资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
解惑三:党员能否买卖股票?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
案例故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湖北省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周亨华与“老下属”咸安区财政局副局长周某某合谋,由周某某出面成立公司,而周亨华利用权力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后台运作,赚了钱后,大家五五分成。 2009年3月,周亨华以妻弟的名义与周某某各出资25万元的苗圃基地正式开业,周亨华实际占有50%股份。2010年、2011年,周亨华两次受周某某请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帮助周某某的弟弟周元发在未经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承接了两项绿化工程,从中获利。 因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及其他问题,2015年3月,周亨华接受组织调查。9月,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湖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周亨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违规谋求工作生活特殊待遇(第92-93条)。党员领导干部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新增的内容);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6)违规占有或使用公私财物(第94-95条)。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以象征性支付钱款,或无偿、象征性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方式侵占公私财物;违规占有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6个月;占有公物进行营利或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7)违规参与公款宴请和消费(第96条)。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新增)。
(8)违规自定薪酬和发放津补贴和奖金(第97条)。新增的内容,对违规发放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是警告或严重警告,严重的是开除党籍。
(9)公款旅游(第98条)。包括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新增);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10)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99条)。(新增)。违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11)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第100条)。违规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有其他违规行为。
(12)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第101条)。(新增)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决定或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
(13)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第102条)。(新增)包括决定或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14)权色钱色交易(第103条)。(新增)搞权色交易或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15)其他(第104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4.群众纪律。(共8条,第105-112条)归纳为4个方面:
第一,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105-107条)如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处罚群众的;克扣群众财物或拖欠群众钱款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收取费用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新增了第107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
第二,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108-110条)新增了第108条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解决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新增第109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命国家、集体或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
第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行为。(第111条)新增第111条,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
第四、其他。(第112条)其他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纪律处分方面: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工作纪律。(共13 条,第113-125条)归纳为6个方面:
第一、主体责任落实不力(113--116条)。一是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如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的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二是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不力;三是党组织不按规定作出或者执行党纪处分,如党纪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四是因工作不负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或者出走。以上4种行为,特别是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不力的行为,影响恶劣,危害严重。新增了第114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案例故事:去年中央抓了两个被问责的典型。一个是山西省委。由于山西发生了塌方式腐败,所以对山西省委进行了集体问责,改组了山西省委,省委书记袁纯清辞去职务。第二个被问责的典型就是童名谦,原因就是湖南衡阳市人大代表的贿选案。在这个贿选案中,衡阳的527名人大代表当中,只有9个人没有受贿,其中也包含童名谦,但是他却知情不报,包庇纵容。虽然本人没有受贿,但因为他是湖南省的政协副主席,是省级干部,所以要被问责。2014年8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宣判,对童名谦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新增第115条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应当给予处分而不处分的;党纪处分决定或申诉复查决定作出的,不按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 、职级、待遇等事项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二,对应当向上级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行为(第117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如实汇报,既是对上级单位的基本尊重,也是防止检查、视察流于形式,帮助上级单位了解真实情况、做出正确决策的基本要求。
案例:湖南省纪委近日通报,耒阳市编办原副主任罗才洋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2015年7月,湖南省委第九巡视组在耒阳市开展巡视期间,罗才洋推三阻四、消极应对,不配合、不支持巡视工作,巡视组反复提醒教育后,他仍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提供关键情况,严重干扰阻挠巡视工作。12月,因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第118--119条)上述两条对这类行为有三个限定:一是主体限于党员领导干部;二是违反有关规定,也就是行为无据、师出无名,属于滥用职权;三是不泛泛而谈所有活动,而是明确强调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以及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第118条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内容来源于原《准则》第7条;第119条新增字眼: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插手公共财政资金……
案例故事: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案件。2015年11月,据中纪委网站消息,广东省委通报10起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典型案件。如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街道党工委原书记甘佐成干预停车场租赁,利用其主管滨江街道全面工作与街道停车场租赁管理业务的便利以及职务影响力,帮助私人老板颜某承包经营该街道办事处所属的纺织路1号闲置地块并用作停车场谋利,分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儿子收受颜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150万元。甘佐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清远市连南县水利局原局长罗世纲垄断工程招标采购,在转让该局下属企业、审批拨付小水电站省级贴息补助款项、发包县有关水利工程和招标采购、支付工程款项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121.7万元,并与他人合伙私分国有资产32万元。此外,罗世纲违规将该局挂靠某国有企业成立公司,垄断全县水利工程。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财产100万元。肇庆四会市教育局原局长林金德违规指定供货商、承建商;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局长李健生插手单位物资采购;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工程采购部原副部长宋一祥干预招标;揭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科原科长邱志远插手疫苗买卖等等。
案例故事:2015年11月6日,我国首次通报干预司法活动案件。如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原庭长陈海鸥过问案件案。2015年6月,就请托人的请托事项,向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相关办案人员打招呼。目前,陈海鸥已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审判岗位。云南省昭通市维稳办副主任彭泽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要求县公安局、检察院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已经二审终审的某民事赔偿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导致该案生效判决被推翻,代理律师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4名证人被羁押,目前,该刑事案件已得到纠正.
第四,泄露扩散窃取私存党的秘密(第120条)新增。包括: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违反考录工作纪律的行为(第121条)即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行为。注意与组织纪律第74条干部、职工录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相区别。 “违规录取”系此次修订新增。案例:作为“招生腐败”样本的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原处长蔡荣生,2013年11月因招生问题被调查,2014年5月以涉嫌受贿罪被逮捕,2015年12月3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蔡荣生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招录考生、调整专业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30万余元。庭审中,被告人蔡荣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
第六,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的行为(第122-124条)包括三种行为:一是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二是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三是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
第七、在党的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第125条)
6.生活纪律。(共4条,第126-129条)【新增的违纪类型】归纳为两方面:一是生活奢靡行为。新增第126条生活奢靡、贪图享受、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增第127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是违背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新增第128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129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解惑一:党员用自己家庭的合法收入买豪车、名表等,是否会受到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答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是关于党员在生活中陷入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其中,“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他们的行为,明显超过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和群众对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要求。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党员干部靠自己的劳动,生活过得好一点无可厚非,但过分奢靡,影响不好了,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违纪后的处分:第126条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128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129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结束语:《廉洁自律准则》是党员干部内在自我道德的约束,《纪律处分条例》是外在的他律,是设置的雷区,划定的红线,仅靠自律和仅靠纪律都是不够的,只有两者结合起来,既讲高标准,又讲最底线,内外兼备,内外兼修,才能收到良好效果。打铁还需自身硬,监督执纪的人首先要学好、学透并掌握两部党内法规,才能练好看家本领,争当行家里手,以自身的作为引导党员的行动规范,以自身的形象树立党员的行动标杆。
最后,让我们牢记 “勤学、强能、实干、守纪、健身” 十字方针,争做优秀纪检监察干部。谢谢大家!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