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康市石泉县纪律委员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之窗 >> 巡视巡察 >> 正文
石泉县"十个一律"确保打非治违工作无缝隙
时间:2012/06/09  来源:   作者:县安监局 张生军   点击:
    石泉县制定出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十个一律规定》,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和工作检查执法、权力人情干挠的"保护伞",确保打非治违高压强力推进无缝隙,实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确保纠正治理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和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一明确责任追究范围。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对各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将按照十个一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明确责任追究适用。一是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和建设的;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对高危行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和建设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治理的等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违法违规的情况,明确了惩治手段措施和要求。二是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导致违法违规生产的;对前置审批程序不到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性工程项目"三同时"未落实,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依法取得审批手续,但在生产经营和建设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严重后果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在规定时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对单位不重视安全生产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等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一步强化监督监管责任,明确对公务人员责任追究和问责适用。
    三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对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的责任追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县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落实;对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行政处分,安委会提出意见建议,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应追究而不认真追究法规责任的监管部门、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由县检察院依法追究其失职渎职之责。
 

上一篇:后柳镇开展村级重点工作督查

下一篇:石泉县委宣传部六项制度促廉强效能

安康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技术支持 备案序号: 陕ICP备12003054号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人民路政府大院  邮编:725200 电话:0915-631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