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泉法院受理了两起征收土地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重视调解优先、和谐司法的原则理念,经过耐心的说服疏导,详细的释法析理,不厌其烦的向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释明情理法理,使得当事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以及严重性,从而自觉履行了义务,当事人对法院的调解工作也表示了由衷的感谢。至此这两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得以圆满执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了解,这两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涉及的被征收土地,是石泉县长安新堰片区的开发项目重点工程建设。申请执行人石泉县国土资源局依据陕政土批(2011)601号《关于石泉县2010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并经石泉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新堰片区土地征收的公告》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行为。在征收土地过程中,石泉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周林(化名,下同)、刘升(化名,下同)的土地所有者太阳村签订了征地协议并将补偿安置款存入周林、刘升名下,依法向二人送达了《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书也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迟迟不交换被征收的土地,严重影响了石泉县的重点工程建设。石泉县国土资源局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石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石泉法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在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中,石泉法院既注重依法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注重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既注重做好执行中的释法析理、说服疏导工作,又注重对拒不履行行为的依法惩戒,以积极的司法实践提高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多重效果。坚持和谐执行、重视调解的执法理念,不仅避免了行政纠纷的发生,为行政机关行政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也为构建和谐的干群关系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进而促使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司法和谐是石泉法院一直追求并始终坚持的原则理念。近年来,石泉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坚持司法和谐、注重调解工作,将和谐理念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中,致力于服务石泉经济发展大局,优化石泉社会发展环境,为构建和谐石泉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