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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从细节入手进一步强化在办案工作中的人权保障
时间:2013/08/19  来源:   作者:吕松  吴康   点击: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明文规定,也是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核心内容,石泉县检察院组织全体干警通过听讲座、集体研讨、有针对性调研等方式认真学习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的刑事诉讼规则,检察长万浩要求干警尤其要认真学习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权保障的一些规定,目的是把法律中的人本精神和人文关怀理念落实到办案工作的各个环节,自觉做到行为文明、语言文明、作风文明,让涉案当事人感受到法律尊严的同时也体会到司法的人文关怀。
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 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保障人权
    一、切实施行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发放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今年在办理我县曾溪镇十里沟村村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伙同县援建指挥部干部在修建十天高速路的过程中,虚报套取国家征地相关补偿款一案时,为了核实相关证据需要在一天时间向该村36户村民取证,在时间紧、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办案人员还是严格按照规定在询问之前给每个村民解释了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内容并让其签字盖手印,保障了每个证人都能够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二、严格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办案人员在讯问笔录中讯问人、记录人下加上录制人一栏,并且在告知程序中告知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人情况,问明是否也需要制作人回避。在同步录音录像时注重完整性,在犯罪嫌疑人进入办案工作区讯问之前就开启同步录音录像,直到讯问结束,犯罪嫌疑人核对完笔录签字按手印之后再关闭,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核对,我们就回放已经刻录的光盘让其观看,在其无异议后再将光盘进行封装。
    三、尊重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执业的权利。在侦查阶段充分保障律师的会见、代理申诉控告、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权利,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向辩护律师告知,律师提出意见形成笔录后附卷。
    四、保障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权利。在每次讯问时都会向犯罪嫌疑人说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含义,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应当如实供述的关系,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法律规定的办案人员的义务,如果违反这一义务不但导致证据无效,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且要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应当如实供述是法律给犯罪嫌疑人规定的义务,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做出虚假的供述,那么犯罪嫌疑人虽然不会因此被追究责任,但其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从细节入手 规范办案与人权保障并重
    初查阶段,严把线索关保障人权。对于一些罪与非罪有争议,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者主观恶性小,属于初犯、偶犯的案件线索应该慎重对待。遵循刑法谦抑性的原则,不轻易立案,尽量移交纪委或其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减少社会对立面。
    立案侦查阶段,实行人性化办案。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者有悔罪表现,交待其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主动退缴赃款的犯罪嫌疑人在不危害社会及影响侦查的前提下,尽量不使用强制措施,实行非羁押侦查。在讯问、询问开始时候首先要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有相应的身体条件,问明其是否有不宜于长时间接受讯、询问的疾病,在审讯的过程中要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以及保证其吃饭和饮水。在讯问、询问的过程中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证人有明显不适应的症状或反应,应快速带其就医,这看似耽误了审讯、取证工作实质上是保证了诉讼的顺利进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证人的基本权利。到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单位进行传唤、询问时,尽量采取低调的做法,减少因传唤、询问给嫌疑人和证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执行搜查任务时,尽量避免犯罪嫌疑人家中老人、小孩在场,搜查中不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一般不扣押工资卡、工资存折,确需要扣押、冻结也要为犯罪嫌疑人赡养、抚养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侦查终结阶段,尽量避免给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贴上罪犯的标签。一些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案件最后到了审判阶段,结果往往是免于刑事处罚,这不仅给犯罪嫌疑人贴上了罪犯的标签,使得其无法良性的回归社会,而且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在侦查终结时也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那些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有自首或立功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分流,交给纪委或者监察部门处理。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的目标从“犯罪控制”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转变,这不仅进一步促进了文明规范办案,切实保障了人权,而且使所办案件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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