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泉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本县某公司下发支付令。收到支付令后,该公司如实补缴了拖欠15个月的工会经费,并保证今后按月随税收及时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据了解,本县某公司共拖欠15个月的工会经费20127元。石泉县地方税务局城郊税务所多次派税务干部上门督促补缴拖欠的工会经费,但该公司以种种借口不缴。为此,该县城郊地税所于向其下发了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限7天内将所拖欠的工会经费如实补缴,逾期不缴纳,将按日加征5‰的滞纳金,通知送达后,该公司依然置之不理。
于是,石泉县地方税务局城郊税务所将送达文书及回证,企业职工的工资发放清单证明等详实资料上报到该县总工会。石泉县总工会向石泉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该公司缴纳拖欠的工会经费和滞纳金。石泉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并于向该正式下发了支付令,责令在15日内将所拖欠的工会经费20127元和滞纳金4284元,共计24411元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
该公司接到石泉县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后,企业总经理主动向县地税局和县总工会承认错误,如实补缴工会经费本金20127元,请求减免滞纳金,并保证今后不再违犯法律,按月随税收如实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鉴于该企业认错态度较好,并能及时补缴费用,县总工会与地税局商议,同意减免全部滞纳金。该企业主动补缴了拖欠15个月的工会经费20127元。这起案例使该企业接受了一次遵纪守法的再教育,规范了其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行为,理顺了工会经费随税收申报缴纳的秩序,也对其他企业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县总工会今后还将继续加大对《工会法》的宣传力度,以进一步增强企业缴纳工会经费的法律意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