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让“让咬耳扯袖、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县纪委《关于对党员干部提醒(警示)、函询和诫勉等日常教育监督方式的适用范围及程序(试行)的通知》,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充分运用提醒(提醒)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推进干部提醒教育常态化。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的途径,健全提醒(警示)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等相关制度,下发了《中共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推进干部提醒教育常态化的通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局党委负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局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承担“一岗双责”。把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作为干部日常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局办公室、督查室建立分析排查机制,对在日常履职、监督检查、信访举报等工作中发现的局内设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各党支部和干部在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履行局党委工作部署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提出建议名单,由局党委书记或其他班子成员视情况及时开展提醒(警示)谈话、函询、或诫勉谈话。
局党委把践行“第一种形态”情况纳入领导班子个人年度述职述廉和目标考核内容,定期对第一种形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进行问责追究。在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发现问题线索应当向局党委报送而不予报送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于应该进行谈心谈话提醒而没有及时谈话的,导致党员发生违法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