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全县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担当敢为、干事创业积极性,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在鼓励和支持正常信访举报的前提下,石泉县于近日出台《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核查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严肃查处恶意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
办法指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是指行为人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方式,以意在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受影响、政治经济待遇受损害等为目的,故意捏造、虚构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或者故意搜集、转述、加工未经证实的问题,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办法特别指出,对因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认识偏差,且无诬告陷害恶意而导致的错告,检举失实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澄清是非、消除影响的同时,及时对举报人进行提醒教育,不作为诬告陷害行为认定。
根据本办法,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人反映问题进行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被举报人认为自己受到诬告陷害的,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核查后,认定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必须由县纪委初步认定后呈报市纪委批准。对经批准并认定确属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根据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按三种方式处理:诬告陷害行为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党纪规定给予处理;诬告陷害行为人是公职人员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诬告陷害行为人是社会自然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对诬告陷害行为人为匿名的,查清事实后在一定范围澄清;对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提交有关部门对匿名人进行追查。
同时办法规定,对六种情形从重处理:诬告陷害手段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诬告陷害行为人是科级领导干部的;唆使或组织他人故意诬告陷害的;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虚构违纪违法事实,重复多头恶意检举控告,诬告陷害他人的;故意诬告陷害两人以上(含两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