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廉政鉴定对象多而杂、动态把关难等问题,石泉县制定出台了《廉政鉴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廉政鉴定内容、规范工作程序,有效提高了廉政鉴定的效率和质量。
明确鉴定内容。《办法》规定廉政鉴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要求对拟提拔使用、推荐表彰、职务和职级晋升、因公(私)出国(境)等鉴定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情况、遵守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信访举报查处情况着重进行审查。今年以来,共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鉴定200余人次,对单位进行廉政鉴定30余个。
实行分级鉴定。《办法》规定全县的廉政鉴定工作分两级鉴定。新提拔为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或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等十类情形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进行鉴定;副科级以下职务和职级晋升等7种情形由所在镇纪委、部门纪(工)委(纪检组)或归口管理的派驻纪检组作出初步廉政鉴定意见。
规范鉴定程序。《办法》规定廉政鉴定意见分以下情况规范作出结论:对没有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作出“未发现该同志有不廉洁问题,同意提拔任用或推荐、表彰”的鉴定结论;对反映有问题线索正在调查的,作出“建议对该同志的任用或表彰暂缓研究”的鉴定结论;对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诫勉的干部,作出“某某同志尚在党政纪处分规定时限或诫勉影响期内,应不予提拔任用或表彰”的鉴定结论;对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作出“某某单位在某年度因受到党风廉政“一票否决”不予推荐或表彰”的鉴定结论等。同时对在廉政鉴定工作中敷衍塞责、隐瞒问题、歪曲情况的,从严追究当事人及主管、分管领导责任,确保廉政鉴定不出错、不遗漏、不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