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提高村(社区)民主监督管理水平,近日,石泉县纪委制定出台《镇纪委直管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旨在切实发挥村(居)民监督委员会监督职能。
《办法》规定,实行直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工作体制直接领导。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在镇纪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直接向镇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不从事具体的村务工作,不得干扰、阻挠村务工作,每年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二是干部人选严格把关。村(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人选由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酝酿提出,镇纪委按条件要求组织考察批复后按规定进行选举。三是重点事项监督。镇纪委要根据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结合本镇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确定若干个监督重点(如村务公开、财务收支、非普惠政策及贫困户评定、公益事业建设等),做出具体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要求,适时检查考核。四是绩效补贴归口管理。村(居)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基础补贴按月发放,绩效补贴由镇纪委考核后发放。
在日常管理上,《办法》要求镇纪委要制定本镇《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考核办法》,每年年底对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履职和监督实效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绩效补贴。将村(居)民监督委员会直管工作纳入镇纪委履行监督责任考核,对因监管不到位造成制度执行不力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处理。并建立了列席会议制度,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建立日常工作例会等制度。
《办法》同时规定,对村(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现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不认真履行报告职责、对镇纪委部署的工作任务或交办事项,不认真落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和不服从镇纪委统一管理等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处理,实行问责处理,视情节严重情况分别给予诫勉谈话、党内纪律处分和启动罢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