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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出台“脱贫攻坚”问责办法20种情形将被追责
时间:2016/03/28  来源:   作者:陈鹏涛   点击:
    近日,石泉县制定出台《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各镇、各责任部门、各驻村工作队、督查考核组和各联镇县级领导出现20种情形将被追责。
    《办法》中对以下20种情形作出追责规定:各镇贯彻落实县委、政府精准脱贫决策部署不力的,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率较低的;对责任单位和驻村工作队组织协调和工作保障不到位,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包联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主动、不及时,造成工作失误的;脱贫攻坚政策执行不到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工作被动或贻误工作的;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和项目管理规定,监督失察出现资金流失、项目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中省市县督查调研和明察暗访中发现问题或出现工作失误的;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认定,未能完成年度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任务或在规定时限本镇未能实现脱贫目标的。各责任部门对脱贫攻坚工作重视不够,安排部署、服务指导不力,对县委、县政府每年捆绑本部门用于扶贫开发的项目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工作进度或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六个一批”脱贫工程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在落实工作任务中打折扣、搞变通,协调配合不力,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工作推进的;未认真落实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导致群体性信访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严重的;不支持、不配合驻村工作队或驻村工作队员工作的;因组织领导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未完成所承担的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影响全县整体工作的。督查考核组负责督查考核的镇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认定,未能如期完成年度减贫任务或在规定时限未能实现脱贫目标的;负责督查考核的镇在中省市县督查调研和明察暗访中发现工作存在严重问题或严重失误;负责督查考核的镇发生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和项目管理规定,督查考核组应知而未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各联镇县级领导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指导不力、措施不实、督办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在问责方式上,对违反以上20种情形之一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降职降级等组织处理。责任追究对象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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